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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某与张家口市启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阎某,
委托代理人武高贵,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启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区跃进街5号。
破产管理人张家口市顺程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蕴华,该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
被告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化区东马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601200868N
法定代表人李明。
委托代理人罗兵,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秀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某,

原告阎某诉被告张家口市启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圣房地产)、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被告四建公司申请依法追加王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由审判员逯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高贵,被告启圣房地产的委托代理人杨蕴华,被告四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兵、杨秀明,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启圣房地产于2012年开发建设位于张家口市宣化区跃进路星河小区住宅楼35#、41#和47#楼工程,之后启圣房地产与四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启圣房地产将该工程承包给四建公司,实际施工的是窦华勇项目部,之后是孔令沂项目部,该项目部挂靠四建公司,使用四建公司的建筑资质施工,四建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2014年5月孔令沂因病将该工程的工程结算、财务结算全部交给王某,并由王某承担相应的所有责任。王某接管该工程后,2014年9月27日,王某作为项目实际负责人曾与启圣房地产就工程结算等若干问题达成协议。后因拖欠原告工资,原告等多人上访,宣化区人民政府从启圣房地产交纳的保证金账户中支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
另查,阎某于2013年5月受雇于孔令沂,在该工程工地从事安装空调围栏,带料加工,双方口头约定长度按米结算,至2014年4月,拖欠阎某劳务报酬18000元。以上拖欠数额有考勤表、王某书写的欠款明细及张家口市宣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
再查,2013年2月19日,启圣房地产向宣化区人民政府立下《建设单位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状》,承诺“坚决杜绝无劳务分包资质的组织或清包个人承包工程,坚决杜绝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因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上访投诉案件时,启圣房地产愿承担连带责任,先行垫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上述事实,有阎某的陈述,启圣房地产、四建公司、王某的答辩,阎某提供的施工合同,责任状,委托书,考勤表,启圣房地产证明,宣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王某书写的欠款明细、证明,启圣房地产提供的施工合同,四建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若干问题的协议,王某提供的税票,本院依阎某申请调取的宣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询问笔录,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阎某受雇于孔令沂,为孔令沂提供劳务,劳务报酬数额由孔令沂决定,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孔令沂病重后,王某接受孔令沂的委托,接管工程,作为后期项目的实际负责人,王某应当对孔令沂所应负担阎某的劳务报酬继续承担给付责任。四建公司将其建筑施工资质出借给无相应资质的孔令沂项目部使用,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属违法行为,应当对拖欠的农民工劳务报酬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启圣房地产与四建公司就工程款尚未结算清楚,且其在政府所立的责任状中承诺,若因施工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上访投诉案件,其愿承担连带责任,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启圣房地产亦应对阎某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阎某劳务报酬18000元;
二、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启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王某负担,张家口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启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逯 遥

书记员:金燕峰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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