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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某某与贾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阎某某
霍宏广(河北雄鹰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原告阎某某,住山西省清徐县。
委托代理人霍宏广,河北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贾某某,井陉县天长镇板桥村孙家街4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某诉被告贾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阎某某负担。

审判长:康国兴

书记员: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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