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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营业二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阎某某
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营业二部
吴俊岗

原告阎某某。
委托代理人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营业二部。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汇通使兆段。
负责人光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俊岗。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营业二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阎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营业二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阎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营业二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翠芹
审判员:李惠英
审判员:张淑惠

书记员:朱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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