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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阎某某
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夏丽丽

原告: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
负责人:李庆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丽丽,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阎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6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31元,由原告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6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31元,由原告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星群

书记员: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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