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闼闼木门店
李亚光
方婉秋(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冯某
原告赤壁市闼闼木门店(以下简称闼闼木门)。
代表人尹育明,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光,该店员工。
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应诉,参加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方婉秋,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冯某。
原告闼闼木门诉被告冯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经调解已经达成一致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其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准许其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闼闼木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闼闼木门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经调解已经达成一致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其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准许其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闼闼木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闼闼木门负担。
审判长:王少锋
书记员:吴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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