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某某
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
黑河市航化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
原告闻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航化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某某与被告黑河市航化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黑河市航化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0元,减半收取11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黑河市航化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0元,减半收取1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雁滨
书记员: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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