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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某某与何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闻某某
章东廉
何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章东廉。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遵化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负责人贾凤云。
委托代理人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闻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力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章东廉、被告何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再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赔偿的车辆损失费,向本院提交了遵化市价格评估中心评估结论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评估费是原告为查明其损失情况开支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对原告损失确定如下:原告闻某某车辆损失费13491元、评估费400元,合计13891元。因冀B×××××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闻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389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闻某某2000元;剩余11891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闻某某损失的70%,计8323.7元,以上合计10323.7元,于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赔偿的车辆损失费,向本院提交了遵化市价格评估中心评估结论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评估费是原告为查明其损失情况开支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对原告损失确定如下:原告闻某某车辆损失费13491元、评估费400元,合计13891元。因冀B×××××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闻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389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闻某某2000元;剩余11891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闻某某损失的70%,计8323.7元,以上合计10323.7元,于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力卿

书记员: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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