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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某某与唐某惠某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唐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秋,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峭,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惠某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开平区开越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邱志远,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彤彤,河北陈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闻某某与被告唐某惠某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闻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闻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87元,减半收取计14193.5元,由原告闻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立荣

书记员: 赵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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