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唐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秋,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峭,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惠某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开平区开越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邱志远,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彤彤,河北陈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闻某某与被告唐某惠某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闻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闻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87元,减半收取计14193.5元,由原告闻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立荣
书记员: 赵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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