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秀,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强,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第三人:上海汇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仲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克会,男。
原告闻某某、陈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根据原告方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汇成物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9年5月14日,原告陈某某死亡,由原告闻某某继续诉讼。2019年5月28日,原告以其与被告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上述理由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闻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方已预缴8,893元),由闻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谢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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