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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某某与刘某、熊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闻某某
李力(英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刘某
刘红(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
熊某某

原告闻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力,英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农民。
被告熊某某,农民。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红,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闻某某诉被告刘某、熊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闻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熊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闻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熊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闻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熊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603.5元,由原告闻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闻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熊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闻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熊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603.5元,由原告闻某某负担。

审判长:谭道全
审判员:王小林
审判员:石杜衡

书记员:王楼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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