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某某
李力(英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刘某
刘红(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
熊某某
原告闻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力,英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农民。
被告熊某某,农民。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红,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闻某某诉被告刘某、熊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闻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熊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闻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熊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闻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熊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603.5元,由原告闻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闻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熊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闻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熊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603.5元,由原告闻某某负担。
审判长:谭道全
审判员:王小林
审判员:石杜衡
书记员:王楼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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