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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某、朱某某与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竹山莲花国际绿某某城管理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闻某
朱某某
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竹山莲花国际绿某某城管理处
陈喆
陈倩

原告: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竹山莲花国际绿某某城管理处。
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莲花国际绿某某城9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305003337xr。
代表人:翁茂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喆,公司法务。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公司办公室经理。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闻某、朱某某与被告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竹山莲花国际绿某某城管理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杨森

书记员:徐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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