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闵某某,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昱,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教。被申请人:黄石市进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武汉路26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闵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教、黄石市进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闵某某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教、黄石市进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黄石市进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颐阳路21号102铺、黄石市黄石港区颐阳路21号302铺、黄石市黄石港区颐阳路21号1104室、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93号502室房屋。担保人万秋华以其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733号33栋1904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教、黄石市进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黄石市进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颐阳路21号102铺、黄石市黄石港区颐阳路21号302铺、黄石市黄石港区颐阳路21号1104室、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93号502室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担保人万秋华名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733号33栋1904室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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