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闵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熊华,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闵某与被告黄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闵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闵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闵某撤回起诉。
受理费175元(已减半,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闵某负担。
审判员 易礼平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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