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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某某与杨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闵某某
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
杨某
陈某某

原告闵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
被告陈某某。


原告闵某某诉被告杨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闵某某法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亦没有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闵某某诉被告杨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闵某某法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亦没有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吴全意

书记员:杨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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