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军,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闵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闵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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