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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计生、李某某与问新新、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问计生
李某某
问建贵
之子
曹建中(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
问新新
张维杰(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问计生,退休职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退休职工。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问建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二
上诉人之子。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曹建中,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问新新,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维杰,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问计生、李某某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及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问建贵、曹建中,被上诉人问新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维杰,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上诉人问计生、李某某认可房屋租赁委托书上的手印为其本人所按,也接受了房屋租赁费1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二上诉人授权委托问新新办理涉案房屋的对外出租事宜,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上诉人称按手印时不知道委托协议内容,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做出的,属无效法律行为,无充分证据证实,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对间接代理作了规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宅基房屋租赁合同是问新新以出租人的名义与张某某签订,但其出租行为未超越委托权限范围,且向张某某出示了授权委托书,故该房屋出租协议对二上诉人产生法律效力,问计生、李某某也实际享有了出租人的权益,并未否定其房屋产权人地位。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租赁合同不符合无效要件,驳回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上诉人称以问新新的名义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问计生、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二上诉人问计生、李某某认可房屋租赁委托书上的手印为其本人所按,也接受了房屋租赁费1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二上诉人授权委托问新新办理涉案房屋的对外出租事宜,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上诉人称按手印时不知道委托协议内容,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做出的,属无效法律行为,无充分证据证实,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对间接代理作了规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宅基房屋租赁合同是问新新以出租人的名义与张某某签订,但其出租行为未超越委托权限范围,且向张某某出示了授权委托书,故该房屋出租协议对二上诉人产生法律效力,问计生、李某某也实际享有了出租人的权益,并未否定其房屋产权人地位。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租赁合同不符合无效要件,驳回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上诉人称以问新新的名义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问计生、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晓静
审判员:张亚男
审判员:安晨曦

书记员:郝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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