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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寒诉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问寒
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原告问寒,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望都县人。
原告问寒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问寒的委托代理人张振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何某某向原告问寒借款10000元属实,借款到期后,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借条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属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给付借款并承担违约金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某给付原告问寒借款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共计1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何某某向原告问寒借款10000元属实,借款到期后,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借条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属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给付借款并承担违约金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某给付原告问寒借款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共计1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进平
审判员:张巧云
审判员:徐文芳

书记员:沈巧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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