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鹏飞
殷景涛(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
张凤旭(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
臧某某
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定兴县养某某区
李国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
定兴县交通运输局
柴克森(定兴县城区中信法律服务所)
原告闫鹏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李郁庄乡李郁庄村261号。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殷景涛,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凤旭,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某某。
被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定兴县养某某区。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国道北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屈志民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国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兴县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定兴县华建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国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柴克森,定兴县城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闫鹏飞诉被告臧某某、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定兴县养某某区(以下简称定兴养某某区)、定兴县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鹏飞及委托代理人殷景涛、张凤旭,被告臧某某、被告定兴养某某区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强,定兴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代理人柴克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原被告对定兴县公安局出具的事故证明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臧某某辩称堆放沙子位置合法且采取了必要警示措施,原告涉嫌超速、酒驾,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定兴养某某区提供了本单位二中队道路巡查记录用以证明其尽了管理责任,由于该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臧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在道路上堆放沙子,影响正常通行,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应负一定的责任,以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被告定兴养某某区对通行道路未尽到管理清障的义务,对造成本次事故亦有一定的责任,以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原告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造成自身财产的损害,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以自负70%的责任为宜。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共计14010元,被告臧某某赔偿2802元(14010元20%),被告定兴养某某区赔偿1401元(14010元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臧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闫鹏飞修理费、鉴定费2802元;
二、被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定兴县养某某区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鹏飞修理费、鉴定费1401元;
三、驳回原告闫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臧某某负担30元,被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定兴县养某某区负担15元,原告闫鹏飞负担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原被告对定兴县公安局出具的事故证明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臧某某辩称堆放沙子位置合法且采取了必要警示措施,原告涉嫌超速、酒驾,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定兴养某某区提供了本单位二中队道路巡查记录用以证明其尽了管理责任,由于该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臧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在道路上堆放沙子,影响正常通行,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应负一定的责任,以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被告定兴养某某区对通行道路未尽到管理清障的义务,对造成本次事故亦有一定的责任,以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原告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造成自身财产的损害,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以自负70%的责任为宜。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共计14010元,被告臧某某赔偿2802元(14010元20%),被告定兴养某某区赔偿1401元(14010元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臧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闫鹏飞修理费、鉴定费2802元;
二、被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定兴县养某某区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鹏飞修理费、鉴定费1401元;
三、驳回原告闫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臧某某负担30元,被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定兴县养某某区负担15元,原告闫鹏飞负担105元。
审判长:李虹桥
审判员:田学伟
审判员:马春学
书记员:张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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