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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韩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胡英伟,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张瑞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妻子。
委托代理人张志桥,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闫某诉被告(反诉原告)韩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自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耕种的土地东西相邻。在1999年左右,原告栽种了桃树、杨树、花椒树。被告方2009年左右栽种了杨树。2011年双方经协商达成“双方刨树种庄稼”的协议。后原告于2013年开始将桃树、杨树刨除,花椒树只将树干砍掉,根部没有清除。被告方未履行协议。庭审中,被告的儿媳妇闫某出庭作证,双方分别提交了照片、肖官营镇韩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人李某、朱某、张某1、马某、闫某、杨某、张某2的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经营的耕地占有使用权和收益的权利。本案原、被告由于土地相邻栽种树木的行为影响了相邻方的收益权利。双方达成的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双方分别要求的损失,因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双方于2017年年底前分别清除各自与对方相邻地界5米内的树木(包括树根)。
二、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反诉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自泉

书记员:褚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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