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桥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孟某某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整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文杰
书记员:吴兰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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