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长江
王志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谢某某
张某某
张莎莎
赵红展(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张旺存
原告:闫长江。
委托代理人:王志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系死者张旺群之妻。
被告:张某某。系死者张旺群之长。
被告:张莎莎。系死者张旺群之次。
三
被告
委托代理人:赵红展,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旺存。
本院受理原告闫长江与被告谢某某、张某某、张莎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闫长江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长江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长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闫长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闫长江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长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闫长江负担。
审判长:刘宗杨
书记员: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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