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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闫某
杨建茗(河北承德双桥区中华路街道法律服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
王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闫某,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杨建茗,承德市双桥区中华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地址:承德市滦平县。
负责人:张波,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长:吴艳
审判员:刘云志
审判员:毕江波

书记员:赵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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