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易县,系闫某某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美清,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志)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继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系闫某(志)勇之女。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闫某(志)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杜启国 审 判 员 张凯慧 人民陪审员 王克忠
书记员:于海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