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告:刘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方,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刘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闫某某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12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冀海霞
书记员:刘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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