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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闫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闫某某
王志军(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杜小娟(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
闫某某
王付民(大名县万大法律服务所)

原告闫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志军,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小娟,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付民,大名县万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闫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慧敏
审判员:赵会明
审判员:尤鹏飞

书记员:杨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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