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陈宏宪,系河北李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俊某,男,成年,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
第三人闫焕文,男,成年,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
第三人闫同文,男,成年,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张俊某、第三人闫换文、闫同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闫某某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国军
书记员: 乔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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