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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易县宜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紫荆关镇碾子沟村,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县宜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紫荆关镇大盘石村。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梅,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易县宜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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