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义,湖北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宜化山语城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中南路宜化山语城二期9号楼物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12DW89。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赵某某、第三人宜化山语城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8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郑 丹
书记员:周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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