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闫某某、吴某宝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审原告: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吴某宝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职工,住吴某县。原审被告:吴某宝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某县桑园镇开发区宣惠河西嘉陵江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6770043-5。法定代表人:张福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军,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与张福英系夫妻关系。

原审原告闫某某与原审被告吴某宝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与2017年3月30日分别作出两份内容不同的(2016)冀0928民初1050号民事调解书,分别送达原审原被告双方,2017年12月1日又作出(2016)冀0928民初1050号民事裁定书对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进行补正,上述法律文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上述法律文书内容相互矛盾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6)冀0928民初1050号民事调解书以及(2016)冀0928民初105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  王景翔
审判员  孙玉良
审判员  谢立军

书记员:简振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