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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王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代理人:杨福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张春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徐飒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乔书英诉被告王某某、徐某某、张春英、徐飒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书英及其代理人,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张春英、徐飒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公开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徐某某向原告闫某某借款80万元,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为凭,本院对该借款数额予以确认。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放弃对利息的主张,只要求偿还本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被告徐飒飒虽然没有实际使用该借款,但王某某在借条上签字并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徐飒飒为原告闫某某出具书面还款字据的行为可以确认其自愿为该借款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闫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徐飒飒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闫某某要求被告徐飒飒在该借款8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春英系被告徐某某妻子,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张春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闫某某借款本金80万元。
二、被告王某某、张春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飒飒在该笔借款中承担10万元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徐某某、王某某、张春英、徐飒飒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长海 代理审判员  崔佳宾 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

书记员:姜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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