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磁县磁州镇南开河村人。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冀南新区辛庄营乡李家庄村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华,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闫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交纳528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苏旗
书记员: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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