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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任建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726民初1569号原告: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树,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建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闫某某与任建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闫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成海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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