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被告: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被告:郭艮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冯某某、闫某某、郭艮荣、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哲哲
书记员: 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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