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女,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9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孙艳春
书记员:李佳鑫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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