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
潘文杰(湖北联邦律师事务所)
刘芸
刘雄文(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余士勇(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潘文杰,湖北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芸,女。
委托代理人刘雄文,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余士勇,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闫某某、刘芸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潘文杰,刘芸及委托代理人刘雄文,被上诉人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余士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闫某某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认定,新证据亦证明当事人有还款情况,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有实质影响,故该案事实应重新审理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闫某某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认定,新证据亦证明当事人有还款情况,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有实质影响,故该案事实应重新审理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涂晶晶
审判员:苏绍兰
审判员:刘燕
书记员: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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