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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闫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转让款43328.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在滦平县小营满族乡二道沟门因餐馆转让事宜曾达成协议,转让价款为50000.00元。扣除原告在该餐馆用餐费6672.00元,被告应给付原告转让款43328.00元。因被告拒绝给付,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闫某某所提供的被告闫某某信息,无法找到原告所诉被告,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闫某某的准确信息。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闫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朴金利

书记员:王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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