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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某某满族镇水某某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徐桂霞,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某某满族镇水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崔彦涛,主任。

再审申请人闫某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某某满族镇水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师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205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闫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  王培义 审判员  张志伟 审判员  葛洪志

书记员:齐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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