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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苗建仓、苗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闫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玉婷,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苗建仓,农民。
被告:苗华,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苗建仓、苗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长 苏玉荣审判员 郭建华
审判员 王晓东

书记员: 蔡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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