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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闫某某,男,汉族,住枝江市。委托代理人郑文平,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免交。
审判员 李 勇
书记员:许海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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