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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闫某某,男,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郑文平,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免交。

审判员 李 勇

书记员:许海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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