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闫某某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闫某某
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原告闫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欣荣

书记员:国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