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
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原告闫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欣荣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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