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闫某某与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肖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