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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