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铁力市。
被告:铁力市家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力市铁力镇正阳街五委。
法定代表人:李红月,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明,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铁力市家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闫某某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为群
书记员: 范桂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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