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
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刘某某
原告闫某某。
法定代理人曹玉英。
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安国市固城村人,系被告之父。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艳坤
书记员:石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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