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现住南宫市。
原告:闫某某,现住南宫市。
原告:闫冠永,现住南宫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刚,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住所地永年县开发区火炬路中段路北。
负责人:李瑞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会金,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住所地鸡泽县。
委托代理人:刘会金,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闫某某、闫某某、闫冠永与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闫某某、闫某某、闫冠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某某、闫某某、闫冠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计2145元,由原告闫某某、闫某某、闫冠永负担。
审判员 庄晓阳
书记员: 张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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