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富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闫某诉被告王富有、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了全部义务。现原告撤回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原告自愿负担400元,二被告自愿负担420元。
审判员 李怀福
书记员: 康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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