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晓燕。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武亚杰,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
委托代理人周晓静,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桂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彬,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国英。
上诉人夏某某、陈某、李晓燕、郭建军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
发回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郑晓鸣 审判员 王 潇 审判员 马瑞云
书记员: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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