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河北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004-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5890336J。法定代表人:苏晓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荣,河北海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河北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闫某某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计192.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进军
书记员:赫暄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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