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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诉张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孙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闫某某
张某某
王颖文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程蒙
孙某某
庞学伟(河北宁永胜律师事务所)
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张建伟

原告:闫某某,男,1955年9月出生,汉族,教师,现住乐亭县。
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王颖文,女,1978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大钊路41号。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代表人:赵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蒙,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职工,现住该公司。
被告孙某某,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庞学伟,河北宁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
代表人:李小诗,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伟,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职工,现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闫某某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春侠
审判员:刘志国
审判员:刘悦贤

书记员: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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