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
张某某
王颖文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程蒙
孙某某
庞学伟(河北宁永胜律师事务所)
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张建伟
原告:闫某某,男,1955年9月出生,汉族,教师,现住乐亭县。
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王颖文,女,1978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大钊路41号。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代表人:赵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蒙,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职工,现住该公司。
被告孙某某,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庞学伟,河北宁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
代表人:李小诗,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伟,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职工,现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闫某某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春侠
审判员:刘志国
审判员:刘悦贤
书记员: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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