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亚丽,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旗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灵寿县灵寿镇北环路。
负责人:李彦波。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桥东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正东街59号。
负责人:王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稚月,该公司员工。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石某某旗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闫某某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某某旗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对被告石某某旗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尚春彦
书记员: 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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