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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1与闫某2、樊某1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闫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曹有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闫某1儿媳。
被告:闫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潘乾坤,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太玉香,女,66岁,汉族,系被告樊某1妻子。
被告:樊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被告: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被告: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被告:樊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被告:樊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被告:樊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上述六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海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被告:戴海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原告闫某1与被告戴海宝、闫某2、樊某1、樊某2、代某、戴某、樊某3、樊某4、樊某5及第三人王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闫某1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1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3163元,减半收取11581.5元,由原告闫某1承担。

审判长 刘启飞
审判员 闫昊昀
人民陪审员 王亮

书记员: 赵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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